某年8月,A市自称是瑞典阿特拉斯科普液压配件华东公司代理,来B市推销阿特拉斯科普液压台车配件,找到B市莲花山钎具销售处的,让B市地区销售代理,并在该年8月30日,从A市寄给授权委托书,收到委托书后,挂牌销售该产品。 9 月底,自称是水利水电部第八工程局第五工程处物资科的业务员,来B市找到,要购买阿特拉斯液压配件,双方谈妥了价格,并签订了购销合同,货物总价值254万元,合同约定在B市一次性付款提货。随即给打电话,要求进货。提出要交30万元的保证金才能提货,遂带上30万元于10月7日到A市提货,在A市与戴签订了购销合同并把30万元合同保证金交给后,于10月8日把货押回B市。货到B市后,忽然“失踪”,始终无法联络。4天后,按照合同约定借机把货拉走,并没收了的30万元保证金。 发现上当,遂于10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注:该合同书的第五条规定:“货到B市三日内,乙方必须把全部货款付清,方可卸货。否则一切后果、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所交的30万元押金变为违约金,归公司所有”。在签订合同时,曾提出异议,戴解释说:三日是公司的规定,时间没有那么严格,他可以在B市多滞留几日。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该怎么做? 2. 就现有情况来看,能否立案,如果能立案,为什么案件? 3. 本案应当归哪个市的公安机关管辖?为什么? 4. 请简述本案的侦查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