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6日,家住A市B区的因做药材生意资金紧张,与A市C区的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向借款35万元,2010年6月1日将本金和利息还清,并以已辞世的父亲在A市D区的一套三居室房屋作为抵押,并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有关房屋抵押登记。2010年5月16日,做生意亏本,亟须资金周转,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以25万元的低价转让给了(知道该房屋已被抵押),并在当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转让的手续。取得该房屋产权证后,将25万元房款给付。从的朋友那里得知已将该房屋转让给,于2010年7月2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转让房屋的行为无效并予以撤销,并拍卖该房屋偿还其借款35万元。在B市的姐姐听说已将其父留给他们的共同房屋转让后,也向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若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出庭,法院该如何判决?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