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1041005 ,女,52岁,河南户籍。2004年到深圳市某塑胶制品企业工作,长年吸入刺激性气体。2009年9月开始感觉身体不适,出现头晕目眩、头发脱落等症状。同年11月向深圳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申请了职业病鉴定,最终鉴定结果为患有职业病,医疗期为两年,并责令塑胶企业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同时社保部门对医疗期内的治疗费用予以报销。经过两年的治疗,病情基本稳定,但依然需要进一步的治疗和观察。然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医疗期最长为两年,后续的医疗费用需本人先行支付,随后再按一定比例报销。认为医疗期太短,要求延长医疗期限,但一直没如愿解决。2012年6月到达退休年龄,并按照规定向社保局养老科提出了退休申请。工作人员审核的参保记录时,发现在深圳参保年限为八年零二个月。依据2010年I月1日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认定未满足在深圳办理退休的条件,因此驳回了的退休申请。也曾试图将深圳的社保转回老家河南,但河南社保部门却以未曾在河南参保为由,拒绝接收。为了办理退休,要求深圳市社保局追缴公司漏缴的社保,但社保稽核部门依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不予追缴 2012年8月份,第一次来到深圳市社保局进行信访。要求社保稽核部门为其向塑胶企业追缴漏缴的社保,以便其办理退休.信访工作者热情的接待了,并在耐心倾听的情况后,表达了对经历的同情。紧接着信访工作者依据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给作了耐心的解释,引导其以政策法规建议或意见的形式填写了来访登记表。 一个月过后,带着愤怒的情绪再次来到深圳市信访办,要求信访部门解决其的信访诉求,而不是由政策法规部门出具“给予研讨”的口头回复。信访工作者告知,正是因为政策法规没有规定,所以社保局无法满足其对塑胶企业漏缴社保进行追缴的要求。只能由其提出政策法规的建议或意见,以促成政策法规的再次修订,以解决其的问题。在的缠访之下,信访工作者引导其填写了投诉塑胶企业未按规定给其参保的信访件,让等待书面的答复。 收到社保局出具的“超过追缴时效,不予追缴”的信访答复之后,非常的气愤,要求当面社保局的局长反应其的信访问题。在信访工作人员几经解释和劝说之下,还是坚持要见局长。在信访工作人员引导下,在次月社保局局长接待日,来到社保局信访窗口向局长反应了自己的问题。一个多月后,收到了社保局出具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不予追缴”的信访答复。收到社保局出具的信访答复之后,仍不满处理结果,频频上访,要求信访局督促相关部门解决自己提出的向题。信坊工作者经过反夏多次作的思想工作。最終决定依照信访工作者的引导分別向深川市人力与社会保障局和深圳市信坊局申请了、复核。经过复查、复核,的向题依旧没有如其所愿得到解决。的信坊答复已由深圳市社保部门給出,经过了深圳市人力与社会保障局的复查和深圳市信坊局的复核,走完了信访三級终结程序。但认为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包庇塑胶企业,不停的到深圳市信访部门缠访、闹访。 2014年7月15日再次来到社保信访办公室,要求见信坊部门的领导。信坊工作人员帯着厌恶的情绪告近,現在是一个法制社会,法高于一切,就算是领导也不能改变这个的事实。作为信访部门,我们很想帮你,但是我们也必须在法律的规定之下为百姓办事。至于其上次来访的材料已转由各相关部门进行研讨,信访部门暂时还没有收到相关部门的反馈信息,请其回家耐心等候回复,现在领导正在开会,没时间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