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4年发生以下业务: (1)2月购进市区一处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价款600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240万元; (2)以上述土地开发建设商品住宅楼、停车场和精装修写字楼,占地面积各为1/3; (3)住宅楼开发成本3000万元,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利息支出具体数额; (4)精装修写字楼开发成本3400万元(未包括装修费用600万元),分摊到写字楼利息支出30万元(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包括加罚利息40万元; (5)与住宅楼配套的停车场开发成本480万元,无法准确分摊利息支出,和业主约定,停车场产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 (6)9月全部竣工验收后,公司将住宅楼出售,取得收入12000万元;将精装修写字楼作价15990万元(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产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与他人联营开设一商场,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当年收到分红2500万元; (该房地产公司所在省规定,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最高限额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公司住宅楼部分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项目合计()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