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向WTO有关机构提交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国家具体承诺表中“市场准入”一栏表明:自协定生效时起以先来先批的原则允许在境内设立5家完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建筑公司。在“国民待遇及其例外”一栏中列明“非约束”,除此外未作任何其他保留。1995年中旬,甲国宣布停止审批外资企业,使已向甲国提出申请开办建筑公司的利益受损。在1995年甲国共设立的3家外资建筑公司,在1995年前已批准了10家这类企业,并按照15%所得税率纳税。另外,甲国法律规定1995年以后的新外资建筑企业所得税率是30%,并不得承建大型民用住宅工程,这些工程只能有国内建筑企业承建。问甲国的做法是否违反了GA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