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区投资办了A、B、c三家个人独资企业,由于B、C企业核算不健全,经税务机关同意,选择在A企业开支投资人费用。2008年,三家企业经营情况如下:A企业为装修公司,有职工10人1年终决算前账面销售收入2000000元,利润一70000元,在其利润计算过程中的开支成本费用包括支出全年工资61600元;职工年工资总额216000元,未超过规定的标准;随工资总额按照规定比例提取了工会经费、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年末有28200元已提而尚未实际支付额;支付儿童英语班学费2000元;娱乐招待费20000元;支付报刊广告费8000元。年终决算时发现漏计收入30000元进行了账务调整。B企业为咨询服务企业,因核算不健全,税务机关对其采用核定征税的方法,确定其成本费用支出额为100000元,要求其按20%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C企业为中介服务所,因核算不健全,税务机关对其采用核定征税的方法,确定其年收入总额为200000元,要求其按l5%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 要求:计算A、B、C三企业应纳税额及年终汇算清缴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