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某市区的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和乙防水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都具备建筑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同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7年10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甲公司承包一项建筑工程,工程价款900,将其中的防水工程分包给乙企业,分包款60,其中:乙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本企业生产的防水材料价税合计48,合同中单独注明的防水工程施工劳务价款12,该工程当月已完工。 (2)甲公司自建6栋规格相同的商品房,其中单位职工销售3栋,取得销售收入共计720,将2栋作为本单位的单身职工宿舍,将1栋捐赠给希望工程基金会。上述自建商品房的建造成本为200/栋,成本利润率10%;出租写字楼取得租金收入24。 (3)在本月税务检查中,甲公司被2006年出租建筑设备的租金收入6以及销售不需用的建筑材料收入8.48未人账。 (4)甲公司非独立核算的运输队对外提供运输劳务取得运营收入6,装卸费收入0.4,发生营业费用3.6。 (5)甲公司附设工厂生产A、B两种建筑材料,本月销售A种建筑材料取得销售收入9.54(含增值税),将生产的B种建筑材料移送本企业承包的建筑工程使用(当月未完工),该批材料的生产成本11。(2008年) 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71.甲公司应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