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5号下午,A省B市某小区发生一起凶杀案,室内发现被胶带捆绑男尸一具,经辨认,为该小区业主。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锁定其妻犯罪嫌疑人,后B市检察院将起诉至B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移送了下列证据: ①小区保安提供的证言中显示,6月24日晚,与一同进入小区,两人互不理睬; ②公安机关报告中显示,死亡时间约为6月25日六点左右; ③监控显示,于6月25日中午独自离开,步伐匆忙; ④公安机关在男尸胶带上发现指纹两枚; ⑤公安机关确认的凶器水果刀上同样带有的指纹; ⑥公安机关在的手机中发现多次搜索“如何杀人”、“如何处理尸体”、“杀人要判多少年”等词汇; ⑦公安机关讯问时,拒不认罪,侦查人员对其体罚、殴打后,说出自己杀害的过程。 B市中级法院经过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B市检察院向A省高级法院抗诉,A省检察院认为B市检察院抗诉不当,在二审中撤回了抗诉。之后,该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该案时,发现可能另有同伙一起作案,罪不至死,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