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该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原材料的核算,2006年有关业务情况如下: (1)1月1日,原材料账面计划成本为200 000元,材料成本差异为10 000元(借差); (2)1月20日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400 000元,增值税额为68 000元,运费为20 000元,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运费可按7%的比例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款项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 (3)1月20日购入的材料到货,已验收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为420 000元。 (4)本月领用材料的计划成本为400 000元,其中:生产部门领用300 000元,车间管理部门领用40 000元,辅助生产车间领用40 000元,厂部管理部门领用2 000元,在建工程领用18 000元; (5)1月26日购入材料一批,材料已运到并已验收入库,但发票等结算凭证尚未收到,货款尚未支付,该批材料的计划成本为600 000元; (6)2月5日,收到1月26日购进材料的结算凭证,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7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19 000元,企业开出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结算价款; (7)2月12日,进口原材料一批,其关税完税价格为200 000元,支付的进口关税为40 000元,支付的消费税为14 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 (8)上述进口原材料已验收入库,其计划成本为240 000元; (9)2月25日,接收某企业投资转入一批原材料,按市价评估确认的价值为400 000元,该批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为450 000元,投资方适用的增值税率与本企业相同; (10)2月份领用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为800 000元,其中:生产部门领用600 000元,辅助生产部门领用100 000元,车间管理部门领用40 000元,厂部管理部门领用20 000元,在建工程领用40 000元。 要求:计算分摊1、2月份的材料成本差异,并编制有关业务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