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和四人,于2008年11月11日投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人,其余三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由、和共同执行,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A企业主要经营咖啡店,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2家分店,和分别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 A企业经营过程中,陆续出现下列问题: (1)甲分店店长设立了另外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在、和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分店签订了一年的咖啡豆供应合同。,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交易作出约定。 (2)乙分店店长擅自与亲戚合开了一家咖啡店,并,一主要工作精力转移。乙分店经营状况不佳。 (3)另外经营一家从事工艺品生产的个人独资企业。某日,A企业因急需更新餐具,与协商,代表A企业与个人签订了购买工艺品餐具的合同,和对此交易均不知情。,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交易作出约定。 (4)、分别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由于忙于经营,和对两笔担保事项均不知情,,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担保事项作出约定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A企业设立两家分店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乙分店店长是否可以另外设立一家咖啡店?并说明理由。 (4)与A企业进行交易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和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