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市城郊环城路边开办了一个自行车修理部。辖区公安分局在破获一起偷盗自行车的案件中,据行为人交待,他们经常偷了自行车后,就将自行车拆散,然后把一部分零件卖给,公安分局经过一系列调查后,经分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对自行车修理部中的自行车修理配件进行了扣押,并在在场的情况下开具了扣押清单。为此,对公安分局的扣押行为提出了异议,称其大部分配件是通过正常进货渠道购进的(有进货单),只有少部分是收购的,虽然来历不明,自己既没有实施盗窃行为,也没有义务去证实这些配件是哪里来的,要求解除扣押。公安分局是否应解除扣押?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