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A公司未设董事会,仅任命丙为执行董事。2012年6月8日,甲拟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丙、丁发出通知书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同意。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至7月15日仍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 (1)公司设立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 (2)公司股东会于2012年2月就2011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10万元全部分配给股东,并于4月底实施。 2012年8月10日,人民法院收到的起诉状,以其与丁之间订有《隐名投资协议》为由,要求返还A公司2011年度的分红;双方约定由实际出资,以丁的名义向A公司出资,公司分红归所有,向丁按月支付报酬。同时,丁未经A公司任何人员同意,亦未通知A公司任何人员,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其一直未收到A公司所分配的2011年度红利,要求A公司实施分红决议,支付应得红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不设董事会,仅任命丙为执行董事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3)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戊调查发现的乙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属实,A公司有权提出何种权利主张全面保护自己的利益? (5)如果丁已经实际收到了A公司分配的2011年度红利,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6)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