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行车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不含税单价为 280 元 / 辆。 2018 年 3 月末留抵税额 3000 元, 4 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 1 )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 800 辆,百货大楼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 8% 的现金折扣;( 2 )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 500 辆,支付含税运费 8000 元,收到运输公司幵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 4454.55 元;( 3 )销售本厂 2008 年购买自用的机器一台,取得含税收人 120000 元;( 4 )当期销售自行车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 50000 元,本月没收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 60000 元;( 5 )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 140000 元,增值税税额 23800 元; ( 6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自行车零件,支付价税合计金额 90000 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 )本厂直接组织收购废旧自行车,支出收购金额 60000 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8 )出租位的一幢 4 年前取得的办公用房,价税合计收取 4 个月的租金 80000 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其他相关资料:取得应该认证的发票均已通过认证并允许在当月抵扣;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放弃减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回答下列问题。( 1 )该自行车厂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总和; ( 2 )该自行车厂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 )该自行车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器应纳的增值税;( 4 )该自行车厂出租办公用房应纳的增值税;( 5 )当月该自行车厂应纳增值税的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