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共同组建一个有限责任性质的5人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以货币50万元出资;以土地使用权、厂房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80万元;以实物出资,评估价为20万元;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40万元;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担任公司的监事。5人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5人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1.5人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2.5人人饮料公司另成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5人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