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器公司销售的音箱十分畅销,供不应求,但其生产的变压器、耳麦等小商品的销售量却很小。于是该公司将各小型收录机、变压器、耳机、音箱等组合在一起销售,规定凡购买音箱者,必须同时购买相应的整套设备。这种做法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不满,还被投诉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分经查证属实,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关于“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反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责令改公司立即停止搭售行为,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问:(1)该案中工商局与某电器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什么? (2)经济法调整该经济关系时所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