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A、B、C三位股东于2011年12月31日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600万元,出资协议规定A、B、C三位股东出资比例分别是40%、35%、25%,有关资料如下: (1)2011年12月31日三位股东的出资出资额情况如下,而且有法律手续均已办妥,出资全部到位。投资者A投资的货币资金是540万元,投出的专利权公允价值是100万元,合计是640万元;投资者B投出的货币资金是260万元,投出的设备一台公允价值300万元,合计560万元;投资者C投出的货币资金是340万元,投出轿车一辆,公允价值是60万元,合计是400万元。三个投资者的合计数是1600万元。 (2)2012年甲公司实现净利润800万元,股东大会决定分配现金股利200万元,现金股利计划在2013年2月10日支付。 (3)2013年12月31日协议D股东加入本公司,将甲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600万元增资到2000万元,D股东以银行存款200万元,原材料117万元(含税)来出资,占增资后注册资本的10%的股份。其余的200万元增资由A、B、C三位股东按照股比例以银行存款出资。 2013年12月31日四位股东的出资已经全部到位,手续已经办妥。则甲公司2013年12月31日收到A、B、C股东追加投资和D股东出资之后,关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说法正确的有( )。 A、A股东持股比例为36% B、B股东持股比例为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