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为某村村民,于 2007年8月未经任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便在自家住宅旁的空地上又建了一座新房,且占用了部分耕地。2009年5月经群众举报,乡政府派相关的农村建房用地管理人员对的建房进行勘察,认定未经过农村土地管理机关的批准擅自建房,属于违法建筑行为,并根据有关规定限令七天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期间,没有农村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后乡政府提请人民法院对的违法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但在此期间并没有收到任何有关强制拆除的决定书和告知书。 在强制拆除过程中,邻居发现上个月刚丢失的自行车就放在家中,但在拆除的过程中被损坏。要求赔偿,主张由拆除部门承担赔偿。于是以乡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对房屋,以及在拆除过程中所损坏的自行车、电视机等财物给予行政赔偿。 问: (1)本案中,乡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合法吗? 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2)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的行政赔偿请求是否能得到满足? 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