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于 1999年7月向所在地A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含盗窃险),保额为50000元,保单有效期为一年。其后,该投保人所在单位用福利基金为全体职工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含盗窃险),该投保人的财产保额为110000元,保单有效期为一年。在投保后第三个月的某天,该投保人家里被盗。其发现后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告知保险公司。经查勘现场发现,该投保人家里两道门锁被撬开,丢失财物等共计损失72000元。三个月后,公安机关未能破案,该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A保险公司接到索赔申请后,经审查,最后决定赔偿甲50000元。B保险公司接到索赔通知后,得知该投保人已先向A保险公司投保,遂以该投保人是以同一财产进行重复保险,与本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需不需要进行赔偿?为什么?如果需要,按照 限额责任制、比例责任制、顺序责任制 三种方式,各赔偿? (要求公式,不要求计算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