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栋大楼起火,导致11位正在施工的农民工遇难,20余名农民工受伤。事故发生后,市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重大责任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经市政府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建设单位甲公司将装修工程发包给乙公司后,乙公司又将装修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丁公司(为丙公司的分公司)等多家公司,丁公司将分包工程交给组建的施工队负责施工,导致安全责任不落实;施工队的两名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丁公司在事故现场违规使用大量尼龙网、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导致大火迅速蔓延。,丁公司与签订的合同约定:“装修工程由施工队负责施工,装修材料由丁公司提供;丁公司向提供劳务费用400万元;施工人员工伤概由负责,施工人员工资由支付。”另查明,累计拖欠遇难和受伤农民工工资达60。市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分别对责任单位与责任人进行了处罚。 [法条链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三十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罚处分。” 关于“施工人员工伤概由负责”这一约定的效力,正确的认定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