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法国出口农产品一批,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如下: 含水(最高):15% 含杂质(最高):3% 在谈判过程中,我方曾向买方寄送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结果货到法国后经检验,虽然品质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要求,但是,买方拿出货物的品质规格比样品低7%的检验报告,要求我方赔偿6000美元。我方出口公司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由于我方已将留存的样品丢失,对自己的述无法证明,仲裁机构难以处理,最后只好赔付。问:1、此交易商品品质是凭什么买卖?2、我方错误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