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9 年 4 月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 4 张 13% 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 1200000 元,税额合计 156000 元;销售应税货物,开具一张 13% 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 80000 元,税额 10400 元。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 1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50000 元,税额 4500 元;取得 1 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 2000 元,民航发展基金 50 元,燃油附加费 120 元;取得 5 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 2060 元。购进一栋不动产,取得 1 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1500000 元,税额 135000 元。企业 2019 年 4 月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并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求该企业2019年4月应纳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