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 1 月,与大连某高新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在该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工作中,接触到公司各种实用程序,这些程序是公司多年来的技术经验积累,并被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由于是研发人员,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这些实用程序。将这些程序下载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中。 2009 年 12 月,的劳动合同到期,与现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家新成立的软件开发公司以高薪聘请。 2009 年底,从原单位离职,进入新公司就职,从事同样的软件研发工作。由于其在工作中使用了原公司的各种实用程序,使得其在新公司表现突出,并帮助公司在市场站稳脚跟。但该家公司分割了当地客户市场,原公司销售业绩下滑。 2010 年 3 月,原公司以与新公司为被告向当地法院起诉,认为两被告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要求二者承担侵权责任。与新公司认为,与原单位未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侵权不成立。 企业与员工未签署保密协议,员工离职后有义务承担保密义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