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出具审计报告。 六、审计报告及其使用 1. 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非标准审计报告》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审计报告。 2. 乙方向甲方出具审计报告一式 两 份。 3. 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审计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后附的已审计财务报表。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会计数据、报告附注和所作的说明时,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七、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限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三(二)2、四、五、八、九、十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 八、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地为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以下第1种解决方式: (1)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