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孕妇严重违纪,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A 公司到劳动监察大队咨询,称公司2010年5月怀孕,因身体不适,先后于2010年12月、2011年1月向公司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2张,诊断证明书上书写“休病假15”。2011年7月,公司发现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与诊断内容系两人字体,怀疑诊断证明书有假,经到医院了解,医院证实,该医院虽为出具过诊断证明书、但从未开具休假证明,关于休病假的字体不是某医生所写。公司在向核实此事时,承认:“休假内容确实是我所写,但是依据劳动法规定,孕妇不能被开除,你们能把我怎么办?”公司内部有关于“提供虚假病假证明骗取病假的,视为旷工,旷工两天以上者公司可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知晓该规定。现在公司举棋不定,孕妇确属特殊保护群体,对于严重违纪的孕妇,公司到底能不能与之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