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1 月 1 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称为鲜花店。 2015 年 2 月 1 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依法签发营业执照。 2015 年 2 月 2 日,聘用负责鲜花店的事务管理,并书面约定,凡金额在 5000 元以上的业务均须取得同意后方可执行。 2015 年 2 月 13 日,情人节临近,未经同意,与善意第三人签订了 1 万元的买卖合同。知道后以超出授权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回答下列问题: 1. 将个人独资企业命名为鲜花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 该个人独资企业何时成立?并说明理由。 3. 与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