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某银行A市分行办公室主任与其弟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分行,汇票到期日为同年12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董事长系弟弟。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建筑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提示付款遭拒绝。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请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有哪些票据行为?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有,行使?如没有,该如何处理? (3)如果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无出票人一栏)签署银行承兑汇票,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对某市合作银行有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