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年4月1日凌晨,(2003年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盗窃窨井被巡逻民警查获。民警将两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询问后,两人陈述前几天曾盗窃窨井盖2个(价值400元),其中1个已卖给收购废品的,另1个两人住处。检举于2006年3月5日盗窃邻居的彩电(价值300元),当给邻县“兴旺典当行”,典当行因超过赎当约定期限,已将该彩电卖给。办案部门在调查此案时发现“兴旺典当行”工作人员长期承接典当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如果你是办案民警,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还要采取哪些调查措施?对本案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