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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甲市市直机关汽车修理所(以下简称汽修所)与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在汽修所担任修理技工,试用期半年。当年7月某工作日,在汽修所协助其师某修理一辆防汛应急通讯车时,用铁锤敲打汽车变速箱,部分铁锈溅入左眼内。到医疗站滴了少许眼药水,疼痛缓解后继续修理车辆,未再对左眼采取护理措施。 三日后,感觉左眼疼感加剧,遂到医院诊疗。医院诊断伤情为:左眼外伤性异物沉着综合症。经治疗,病情趋于稳定,但左眼永久性失明。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汽修所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后续医疗费用。 下列关于工伤待遇的说法中,正确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