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 10 。甲向乙借款 5 ,以自己的一套价值 5 的音响设备作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甲又向丙借款 5 ,又以该设备作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丙占有。甲得款后改造了鸡舍,又与丁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后来,甲预计的收入落空,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乙、丙及丁发生纠纷。诉到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丙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戊修理。丙无力交付修理费 1 ,该设备现已被戊留置。请问: ( 1 )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3分) ( 2 )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3分) ( 3 )对该音响设备乙要求行使抵押权,丙要求行使质押权,戊要求行使留置权,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