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 M牌香烟,该品牌香烟平均不含税价每标准条195元,最高价不超过205元。2017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1)从甲卷烟厂购入一批已税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增值税5.1万;(2)进口烟丝一批,关税完税价200万元,关税税额10万元;(3)将国内采购和进口的烟丝均领用了40%,用于生产M牌香烟;(4)与甲商场批发部签订了赊销合同,按平均不含税价销售给甲商场20标准箱,合同约定当月付款50%,余款11月月30日之前付清,甲商场由于资金周转遇到困难,只支付了40%;(5)用10标准箱M牌卷烟,烟酒批发站换取一批白酒。已知:(1标准箱= 250标准条;1标准条=200支;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M牌卷烟消费税率为56%加0.003元/支)。则计算该卷烟厂(1)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额;(2)本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