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2009年6月27日5,xx市“莲花河畔”7号楼整体倒塌,1人被压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46万元。2006年8月,开发商xx公司将商品住宅项目“莲花河畔”交xx建筑有限公司承建。2008年11月,xx公司总经理将属于建筑商xx公司总包范围内的地下车库开挖工程违规分包给没有公司机构且不具备资质的,并指令项目负责人安排组织施工、违规开挖。在这一过程中,施工方主要负责人对建设方违规分包工程项目未予反对、制止,听任没有资质的在公司承包、管理范围内施工;现场负责人明知建设方违规分包工程项目、土方开挖堆放系违规操作而不加制止,且配合指使他人制作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xx公司工作人员挂名“莲花河畔”二标段项目经理,其实从未履职,致使地下车库的土方开挖和堆放脱离有效的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管;监理方对土方施工人员资质怠于审查,虽对违规挖土、曾提出过安全异议,但未依监理职责进行有效制止。2009年6月27日5,由于7号楼北侧在短期内过高,同时紧邻大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幵挖,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发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粧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整体倾倒,造成一名作业人员逃生不及,躯体受压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从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46万元判断,此起安全事故等级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