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秋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0年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销售产品一批,开出普通发票,金额为140400元,款项尚未收到。 (2)接受投资转入一批商品,该批商品计税价格为240000元(假定该价格是公允的),增值税额为40800元。 (3)领用本公司的产品一批用于生产设备(假定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更新改造,该批产品成本为1440000元,不含税售价为1500000元。 (4)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一批捐赠给某学校,该批产品成本为2740000元,不合税售价为304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6800元。 (5)购进的某批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假定根据税法规定相关增值税不得抵扣,该批材料价值100000元,进项税额为17000元,经批准,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6)交纳本月增值税3360000元。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1)~(6)编制有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金额单位用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