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7年1月30日向乙公司购买原材料一批,2月1日开具一张出票日为2月1日、面值为234、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并于当日转交给乙公司。至7月31日,甲公司因发生财务困难无款支付。8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如下债务重组协议: 甲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10%)一批和一项无形资产抵偿所欠债务134。在重组日,产品账面成本为45,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50,未减值准备;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为60,累计摊销10,公允价值为50,适用营业税税率5%,未减值准备。同时乙公司豁免甲公司债务本金50,并将剩余债务延期至20×9年12月31日偿还,并从20×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计算利息。但如果甲公司20×8年起年实现利润总额超过100则年利率上升至4%。利息于债务结清时一并支付。不考虑债务重组过程中的其他相关税费。 乙公司至8月10日未对该项债权坏账准备。乙公司将收到的甲公司的产品作为库存商品管理(收到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税务机关的审核、认证);将收到的甲公司的无形资产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估计其受益期间为50个月。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因该项债务重组业务,而使其“应交税费”账户的贷方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