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A公司(注册登记地、主营业地在S市)与新加坡B公司(注册登记在新加坡)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在位于S市某经济开发区成立一家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除就出资的方式、比例、金额、期限等问题作出约定外,合同还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初期,合同履行较为顺利,但之后由于双方在合资企业的经营理念、方式等问题上出现分歧,进而发生纠纷。B公司就该合资合同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A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依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的纠纷,属于不可提交仲裁的事项,因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请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如果A公司在仲裁之初并未提出管辖异议,但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后,A公司拒绝履行。此种情形下,B公司可以向中国哪些法院申请执行?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