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某个人出资在某市望湖大厦13号从事服装销售。至2007年4月9日被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时未依法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经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自经营以来,未建立合法的财务记录,在依法进行的询问过程中,当事人口述其经营收入计29800元,利润3800元。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履行法定程序后,该市工商局于2007年4月25日对当事人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为: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从事服装销售经营,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构成违法;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非法所得1300元; 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某销售服装进行检查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