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公司2006年2月由股东、和出资设立,其出资比例分别为50%、30%、20%。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2006年9月8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将其持有的20%股权全部转让给了乙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及时支付了价款,并办理了股东名册变更手续,但未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2006年11月10日,因甲有限公司欠款未还,其债权人丙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同时要求股东承担出资瑕疵的责任,抗辩,自己并非股东名册上记载之股东,本案属于诉讼主体不合格,丙有限公司则坚持认为,在工商登记材料上,是股东,诉讼主体无误。(南京大学2007年研) 请问: (1)的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7 (2)若甲有限公司正常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应当由谁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