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男,30岁。 因为急于结婚,饭馆的邻居借款3000元,口头约定一年为期。一年以后,多次催要,张起初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后来就咬定没有这笔欠款。一日,在饭馆双方为此笔债务发生口角以致动手,被张殴打成重伤住院,他带来的一个朋友也在旁帮助打r,为此,先后医药费若干,饭馆也无法开张经营,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 事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处罚。人民法院在对此案的一审审理过程中,因为被害人尚未出院,妻遂以自己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以下损失: (1)的医疗费、住院费; (2)妻因护理而误工的工资、奖金; (3)被伤导致全家担惊受怕的精神损失费; (4)饭馆无法正常营业达40天的经营“流水”(按照上月平均计算); (5)饭馆被砸坏的各种物品损失; (6)此前欠的债务3000元。共计人民币50000元。 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