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销售单价除标明为含税价格以外,均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按单项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07年12月,该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12月3日,企业赊销A产品200件,单价为2000元,单位销售成本为1400元。 (2)东方公司经营以旧换新业务,12月9日销售A产品2件,单价为2340元(含税价格),单位销售成本为1000元;同时收到2件同类旧产品,每件的回收价为100元(不考虑增值税);实际收入现金4480元,已存入银行。 (3)12月10日,以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向乙企业销售B产品10件,单价为 1800元,单位销售成本为1500元。根据分期收款销售合同的规定,销售总价款分四次平均收取,每3个月收款一次。第一次收取的价款已于当日如数收存银行。 (4)12月15日,企业销售材料一批,价款为10000元,该材料的成本为 8000元。当日收取面值为117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5)12月18日,东方公司同意丁企业退回11月20日购买的10件A产品。该产品的销售单价为3000元,单位销售成本为2000元,其销售收入30000元已确认入账,价款尚未收取。公司已办理退货手续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6)12月20日,收到本年度外单位租用本公司办公用房的租金60000元,款项已收存银行。营业税率为5%。 (7)12月21日,甲企业来函提出12月3日购买的A产品质量不完全合格。经双方协商同意按销售价款的10%给予折让,东方公司已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对。 (8)委托戊企业销售A产品100件,协议价为每件2000元,该产品每件成本为l000元。东方公司收到戊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代销清单上注明戊企业已销售A产品20件。东方公司尚未收到款项,采用视同买断方式代销。 (9)接受神舟公司的委托,代销E产品100件,按售价的10%收取手续费,双方的协议售价为每件200元,东方公司已将受托的E产品按每件200元的价格全部售出并已收到货款,公司开出代销清单受托代销不交增值税,交营业税,营业税率为5%。东方公司扣除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归还给神舟公司。 要求:编制东方公司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