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行动 一位部门工会执事身份的雇员正按日常作息表在家休息,她的上司给她打电话。让她跟3名工会会员谈谈,通知他们参加一个工作活动,即所谓“追求高质量互动委员会”。追求质量计划是雇主高度重视的改进病人看护质量与计划,也是公司计划的一个组成,该工会曾反对执行该计划,并已表示,如果雇员的工作受到威胁,雇员可以参加该计划,但他们应当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参加的,并且以后会提出申诉。 在接到这个电话的那天,那位部门工会执事说,她不会命令那3名雇员去参加“追求高质量讨论会”,虽然其上司要求她那么做。而那位打电话给部门工会执事的主管本人也拒绝命令雇员参加那个会,不过她指望那位部门工会执事去命令雇员,由于该部门工会执事没有命令雇员参会,因此雇主让她停职2个星期。于是,她对此提出了申诉。 工会的观点是,该公司没有权力因该工会执事在例行公休时间没有“按照管理人员的指示履行发布强制雇员参加公司会议的特殊工作职能”而对其施加惩戒。该工会指出,雇主拒绝直接命令雇员参会而期望工会执事去命令的做法是不正当的,工会强调,打电话要求工会执事协助解决问题的做法是异常的,该公司无权要求她/他代替主管或管理人员去发布命令,也无权因其拒绝这么做而施加惩戒。 该公司的观点是,由于工会反对追求高质量讨论会,因而雇员在没有工会执事的指示的情况下不能参加这个会议,指挥雇员参会是该部门工会执事的一项工作任务,而不执行工作任务属不服从管理的行为,是让她停职的正当理由。 但是,工会主张,裁员在决定不服从管理是不是惩戒范围的时候必须检查上司命令的性质,关于本案例的命令性质,该雇主必须证明此上司命令是与被惩戒雇员的职类和工作任务直接相关的,还要证明拒绝执行被命令真的对上司权力的挑战。该雇员没有争辩她没有执行上司命令的事实,但是她指出,当时她不在当班时间,而且所交给的任务也不是来自她在公司的工作而是她作为工会执事的身份。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