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情况我可不可以起诉《医院》? 我是一个已婚妇女,现年24岁,我与2011年6月低知道自己怀上了一个半月的孩子,2011年7月4日因不小心摔倒造成了子宫出血(流产的现象),2011年7月5日我在丈夫的陪同下,到某县《红十字会医院》就诊,医生说要做B超,做B超报告单写的《子宫内未出现异常》的结论,说我没事,怀上的胎儿完全干干净净地自然流产了,就需要服用几天消炎药,并给我开了五天的消炎针,第一天就在《红十字会医院》打针接受治疗,因当时本人经济状况不好和《红十字会医院》的医疗费用高,我的经济状况满足不了继续在《红十字会医院》接受治疗,此后我凭《红十字会医院》的医生开的治疗开药单,在某镇一所门诊接受了其余4天的治疗,但治疗后觉得自己很不舒服,月经失调,比一般的月经量多三四倍,出现了严重头晕,肾部左侧面开始疼。事后2011年7月16日也就是《红十字会医院》就诊后的第11天我到县妇幼保健站再次做B超检查,结果查出了《宫外孕》,医生建议让我到县人民医院做手术进行治疗,当天我知道自己得了《宫外孕》后及时到县人民医院重复检查,并确定《宫外孕》后做手术,接受七天的住院治疗,七天后,找不上医院需要的医疗费,就出院了,当时妇科主任医师说过《再迟到一个小时,会导致死亡》还说《一定要彻底治疗不然留下后遗症就会产生习惯性流产或不孕症等结论》。2011年8月15日我和丈夫去找《红十字会医院》的相关负责人告知以上的事情,他们互相推责任,无法得到合理的答案,可以说《不管》的态度对待我。这样的情况我可不可以起诉《红十字会医院》?那些方面可以要求赔偿有?那些法律法规来保护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