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于1984年8月5日)自幼就游手好闲,偷摸成性。在14岁之前盗窃包括父母在内的他人各类财物总计约25000。1998年8月5日生日那天,邀集几个同学、朋友到一饭馆聚餐,席间及其朋友猜拳划令、又唱又笑,结果引起邻座另几位小青年的不满,其中一位()出面劝说了几句。认为这是在朋友面前让自己难堪,十分恼火,就不客气地与其争吵,争吵中推了一把,恼羞成怒,借着酒力,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向连刺数刀,躲闪不及被刺中要害部位,当场倒地身亡,见状吓得立即逃跑。在回家的路上,想到杀人是要偿命的,觉得还是远走高飞好,但这需要一大笔钱。于是决定一不做,二不休,看见一个“大款”模样的人提着包走在前面,紧紧跟随,走到一胡同口,掏出弹簧刀将持刺伤,把包抢走,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15000、信用卡两张以及身份证等。当天夜晚,就赶奔其在外省的外婆家避难。2000年6月的一天,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半新的“桑塔纳”,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水果摊撞毁,并致摊主当场死亡,后加大油门逃走。第二日下午,将汽车以4万元的价格卖出。不久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还主动交待了其于1999年9、10月份曾经先后两次受人之托,将两2000克的“白面”(毒品)从乡下带到省城,共得到酬金6000元的行为。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从刑法意义上分析,的上述哪些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哪些构成犯罪?为什么? (2)对依法如何处理? (3)假如将水果摊的摊主撞成重伤,此时下车看周围有许多围观的人,就声称把伤者带到医院抢救而离开了现场。但在途中发现无人跟随,就把车拐进一树林中,将伤势很重的摊主扔在他人一时无法发现的树丛中,然后驾车逃跑。后摊主因失血过多又未能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则此案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