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 6 月 20 日 ,在某网站订购了一项数码相片冲洗服务,委托该网站将自己数码相机内的相片进行冲洗,支付网上电子支付。选择了该网站指定的建行网上银行安全支付方式支付了全部款项 103.5 元,操作结束后屏幕显示交易成功。事后在建设银行打印的对账单也表明当日在其银行账户确实发生了该笔款项的支出。根据该网站交易规则,建行网上划款为实时,该网站客户支付款项到账后 36 小时内向客户提供服务。然而一直未能如愿。 8 月 14 日 ,为此纠纷与一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了律师费。 16 日,该网站向表示同意提供服务,由于此时原告已发生了律师费用,故原告要求该网站承担其损失即已发生的律师费用,但遭到该网站拒绝。 ( 1 ) 本案中数码冲印服务合同是否成立 ? 为什么 ? 合同成立 ( 2 ) 被告是否应该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 ? 为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