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A市B县一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在淮河流域的一河流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 向河流内排污, 受到B县环保局的查处。 国务院颁布的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罚款额, 以不超过1为限;超过1的, 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B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纠正违法行为,并经报其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4的罚款。化工厂以罚款过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将原来的4罚款改为3, 对此, 化工厂表示同意其撤回申请。 事后化工厂又认为3的罚款还是过重,又以此事由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问:(1)本案谁为行政复议机关?并说明理由。 (2)化工厂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是否受理?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