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甲公司的财务经理在复核2017年度财务报表时,对以下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的正确性难以作出判断: (1)1月1日,因商品房滞销,董事会决定将两栋商品房用于对外出租。1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将两栋商品房以经营租赁方式提供给乙公司使用。出租商品房的账面余额为9000万元,未跌价准备,公允价值为10000万元。该出租商品房预计使用5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甲公司认为其出租的商品房属于存货,因此2017年未对商品房折旧。 (2)3月5日,收回租赁期届满的商铺,并计划对其重新装修后继续用于出租。该商铺成本为6500万元,至重新装修之日,已折旧2000万元,账面价值为4500万元。装修工程于3月6日开始,于当年年末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共发生装修支出1500万元,均符合资本化条件,替换原装修支出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装修后预计租金收入将大幅增加。甲公司将发生的装修支出15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计算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列报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