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城工业企业2008年度自行核算取得产品销售收入9000万元,非产品销售的其他业务收入总额600万元,应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等共计8800万元,实现会计利润800万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企业自行核算中存在以下问题: (1)直接销售产品给某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81.9万元、取得与销售产品有运输收入10.53万元和包装费4.68万元,均未列入收入总额,也未缴纳相关流转税。 (2)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业务招待费l00万元、广告费500万元、新产品开发费60万元,已据实扣除。 (3)转让股票收益70万元;12月接受某公司捐赠货物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企业负担运输费用2万元,企业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4)企业账面合理工资总额3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了50万元的福利费、6万元工会经费、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 (5)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发生的通过民政局向灾区捐赠200万元全部作了扣除。 (6)境外所得未作账务处理,其中:从境外A国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收益40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了20%的公司所得税。从境外B国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收益30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了15万元的公司所得税。 假定该企业上述相关发票均经过认证,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计算审核应补缴的流转税(费)总和; (2)销售产品得收入额; (3)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4)转让股权和接受捐赠应纳税所得额; (5)福利费等的应纳税所得额; (6)对外捐赠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2008年该企业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数; (8)计算2008年该企业境外已纳税款的抵扣限额; (9)计算2008年该企业应在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