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核准机关及效力等方面,《核准办法》补充规定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额在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B.
非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C.
对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D.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中方投资额低于5000万美元的资源开发和中方投资用汇额低于2000万美元的其他项目,项目核准不得下放
E.
对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书面信息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