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某化工大学研究生,精通英语、法语,毕业时选择了北京一个以化妆品研发为主营业务的甲高科技公司,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其签订合同时,告知他月薪暂定为3000元,劳动保护等条件由公司保障,待试用期满转正后工资会提高到5000元。考虑到,虽然工资较低,但能够解决北京市户口,便和公司签了一份3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附本中同时印有已经工会通过的公司《员工手册》。 入公司不久,公司与法国的乙化妆品公司合作,甲公司引进乙公司的技术和设备。乙公司为甲公司培训技术人员,培训期为6个月。公司考虑到精通英语、法语,随即派他出国培训,同时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要求必须为公司服务5年,如果提前离职,未履行劳动合同期,每年要支付3的违约金,同意并签字。6个月培训结束后,被安排到科研一线,并指导培训基地员工工作。3个月后,要求将其3000元工资提高到事前承诺的水平,但甲公司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占用资金为由拒绝,于是有了辞职的想法。公司提交辞职书,并在网上求职,寻找了另一家公司。在办交接手续时,人力资源部提出在该公司工作未,但享受了职工的一切待遇。现在离5年的服务期还有4年多,要求至少支付12的违约金,不同意,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他出国期间6个月的工资,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及公司以办理北京户口为名收取的5000元押金。公司法律顾问答辩时称,《员工手册》已写明,员工在国外培训时,每月领取出差补助,出差补助包括当月工资及培训费。出差补助是每月1000欧元,折合人民币1,已超过其工资,否认看过《员工手册》。按照法律规定,因违反服务期规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