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发出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运输费不考虑增值税。2008年6月,与A材料相资料如下: (1)1日,“原材料—A材料”科目余额22000元(共2000公斤,其中含5月末验收入库但因发票账单未到而以2000元暂估入账的A材料200公斤)。 (2)4日,收到5月末以暂估价入库A材料的发票账单,货款1800元,增值税额306元,对方代垫运输费300元,全部款项已用转账支票付讫。 (3)10日,以汇兑结算方式购入A材料3000公斤,发票账单已收到,货款36000元,增值税额6120元,运输费用800元。材料尚未到达,款项已由银行存款支付。 (4)13日,收到10日采购的A材料,验收时发现只有2950公斤。经检查,短缺的50公斤确定为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A材料验收入库。 (5)20日,持银行汇票60000元购入A材料50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49500元,增值税额为8415元,另支付运输费用2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剩余票款退回并存入银行。 (6)22日,基本生产车间自制A材料50公斤验收入库,总成本为550元。 (7)30日,根据“发料凭证汇总表”的记录,6月份基本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领用A材料6000公斤,车间管理部门领用A材料1000公斤,企业管理部门领用A材料1000公斤。 要求: (1)计算甲企业6月份发出A材料的单位成本。 (2)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甲企业6月份与A材料有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和专栏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