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因开办公司向借款 30万元,期限为1年。以自己拥有的一套二室一厅的住房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并于同年办理了登记手续。2000年10月,将该套房屋出租给,月租金1 000元,租期2年,但未将房屋抵押一事告知,也未将房屋出租一事告知。2001年5月,借款期限届满,因其公司亏损无法还本付息,便将抵押的房屋作价30所有以清偿债务,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01年7月,以房屋所有人的名义通知房屋承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则以租赁在前且合同期限未满为由,拒绝迁出。便诉至法院,要求迁出。 要求: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的与的抵押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出卖房屋的行为给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