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8万元。烟丝加工完,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收取加工费,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272万元,并收取代缴了烟丝的消费税。卷烟厂将这批加工收回的烟丝50%对外直接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6.4万元;另50%当月全部用于生产卷烟。本月销售卷烟4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60万元。(税率: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定额税率:每标准箱150元,比例税率:每标准条对外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下的为36%,70元(含)以上的为56%。) 要求:( 1)计算受托方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 2)分析 卷烟厂 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对外销售的 部分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并说明理由; ( 3)计算 卷烟厂 应纳消费税 (不含被代收代缴的部分) 。